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私募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自律規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07年3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70050579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304600號函辦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5年3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0950002622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該作業要點依金管會指示僅適 用於核備日後所成立之私募基金(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5010079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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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80001972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至第3條條文(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80009064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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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90004931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2點;原第2點至第4點遞改為第3點 至第5點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 第099002931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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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00002045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增訂第3點;原第3點至第5點遞改 為第4點至第6點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投字第1000005302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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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10001921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068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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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107年3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70050579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304600號函辦理)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投信公司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涉有違反本會會員自
    律公約專業原則之監視
    1.公會資訊組同仁每月20日搜尋每一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上月底「
      基金持股明細檔(FHS)」及「基金資料彙總檔(FND)」資料庫,
      是否有下列所列情事之一:
     (1)基金持有之股票支數未達5支。
     (2)每一基金持有單一股票金額達該基金淨資產價值50%以上。
     (3)基金受益人數未滿10人。
     (4)每一基金投資自己公司或其他投信公司發行之單一私募基金達該
        基金淨資產價值30%以上,且加計被投資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之應募人總數超過99人。
    2.經搜尋投信公司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上述 1中第(1)
      至( 3)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公會資訊組應將該訊息通知查核組同
      仁,並以樞紐分析表提供該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最近一年持股明
      細。公會查核組同仁並應分別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台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載該等私募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所持有股票之最近半年「內部人持股餘額明細資料」、「
      內部人持股異動事後申報表」及「個股單一證券鉅額交易日成交資
      料」或「鉅額交易個股行情資訊」,同時以電子郵件(E-Mail)通
      知投信公司於 5個營業日內說明上述「內部人持股餘額明細資料」
      及「內部人持股異動事後申報表」所列之內部人是否曾為該私募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人及持有期間。投信公司提出說明時可一併
      列明該私募基金投資組合建立之緣由、合理性等。
〔立法理由〕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