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投信公司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涉有違反本會會員自
律公約專業原則之監視
1.公會資訊組同仁每月20日搜尋每一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上月底「
基金持股明細檔(FHS)」及「基金資料彙總檔(FND)」資料庫,
是否有下列所列情事之一:
(1)基金持有之股票支數未達5支。
(2)每一基金持有單一股票金額達該基金淨資產價值50%以上。
(3)基金受益人數未滿10人。
(4)每一基金投資自己公司或其他投信公司發行之單一私募基金達該
基金淨資產價值30%以上,且加計被投資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之應募人總數超過99人。
2.經搜尋投信公司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上述 1中第(1)
至( 3)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公會資訊組應將該訊息通知查核組同
仁,並以樞紐分析表提供該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最近一年持股明
細。公會查核組同仁並應分別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台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載該等私募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所持有股票之最近半年「內部人持股餘額明細資料」、「
內部人持股異動事後申報表」及「個股單一證券鉅額交易日成交資
料」或「鉅額交易個股行情資訊」,同時以電子郵件(E-Mail)通
知投信公司於 5個營業日內說明上述「內部人持股餘額明細資料」
及「內部人持股異動事後申報表」所列之內部人是否曾為該私募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人及持有期間。投信公司提出說明時可一併
列明該私募基金投資組合建立之緣由、合理性等。
〔立法理由〕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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