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天然災害侵襲暨選舉投票日應否休市之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2009 290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第5點,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7 年6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15861號函辦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天然災害侵襲時,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之休市,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台北市政府宣布當日上午或當日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
        ,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一般交易時段及盤後交易時段休市。
  (二)台北市政府宣布當日下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公
        司集中交易市場一般交易時段不休市,當日之結算交割作業仍正
        常辦理,但期貨商或結算會員因金融機構停止上班,致無法辦理
        補繳保證金者,應於次一營業日或恢復營業前,完成其與受託結
        算會員或本公司之結算交割作業。
  (三)台北市政府於當日下午二時前宣布下午或晚上台北市全體公教機
        關停止上班時,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盤後交易時段休市,但必要
        時,本公司仍得依當時狀況宣布繼續交易;於當日下午二時後宣
        布下午或晚上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公司集中交易
        市場盤後交易時段不休市。
〔立法理由〕
使用「但」字作為但書條款用字。

三、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休市,若遇期貨交易契約之原定最後交易日或最
    後結算日,除另有規定外,該最後交易日或最後結算日順延至次一營
    業日。
〔立法理由〕
一、使用「若」,作為表達條件性質用字。
二、因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因素致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於最後交易截止
    時間之盤後交易時段未能開盤交易者,該契約之最後交易截止時間不
    順延,爰於本點訂定除外規定。

五、結算會員及其委託期貨商因第四點情形均暫停營業時,結算會員若有
    應補繳結算保證金者,應於次一營業日或恢復營業前,完成與本公司
    之結算交割作業。
    前項未營業之期貨商應於次一營業日或恢復營業前,完成與其受託結
    算會員之結算交割作業。
〔立法理由〕
使用「若」,作為表達條件性質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