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連線處理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作字第10800003 760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108年3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2月 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金管證資字第1080303133號函辦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法規異動

修正

期貨商或特別結算會員與本公司簽訂期貨集中交易市場電腦連線契約,經
營期貨業務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連線處理費:
一、費率:
  (一)傳輸買賣委託:每使用一 Socket port線路(TCP/IP),每月應
        繳新臺幣貳仟元整。
  (二)傳輸期貨結算資訊:每使用一條數據專線,每月應繳新臺幣貳仟
        元整。
二、連線處理費計費標準以月為單位,未達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三、期貨商或特別結算會員應於簽訂期貨集中交易市場電腦連線契約前繳
    納第一個月之連線處理費,本公司每月底寄發次月費用帳單予各繳費
    者,各繳費者應於次月十日前繳納。
〔立法理由〕
一、為降低期貨商傳輸期貨結算資訊之連線處理費成本,每使用一條數據
    專線,由新臺幣肆仟元調降為新臺幣貳仟元。
二、修正「台」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