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公會各期貨信託事業會員之負責人與受雇人及其關係人申購(買入)
或請求贖回(賣出)其服務公司所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除指數股票型期
貨信託基金外,應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建議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期貨ETF)得排除適用本準則之理由如下:
1. ETF雖亦得透過集中市場交易,但不同於封閉式基金受限於基金規模固
定需考量次級市場不當操作之弊端,ETF得以「ETF流動量提供者」制度
活絡次級市場,使其淡化基金規模對ETF流動性之影響。
2. ETF因採被動式管理,基金投資組合資訊透明,且集中市場成交價與參
考淨值資料亦同步公開,對一般投資大眾與期信事業人員而言,並無資
訊不對稱之情事。
3.相較於一般基金經理人之操作採主動方式, ETF操作採被動式管理,隱
含「追蹤指數」之管理制約機制,可化解內線交易損害受益人權益之疑
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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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後施行;修
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改制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調
整部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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