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購(售)權證之買賣及履約遇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或國定例假日時之處理作業」如下:
(一)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而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時
,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投資人履約申請及履約款券收付作
業如下:
1.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決定暫停營業之證券商,其投資人
當日無法申請履約,俟該證券商恢復營業,始得行使權利。
2.按權證履約款券收付部分,非本公司保證交割範圍,且不適用
現行有關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時,由本公司代
墊交割款項之規定。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之證券商(含發
行人委任及持有人往來證券商)與本公司應於天然災害侵襲(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當日辦理之前二營業日申請履約應收付款
券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日,併同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前一營業日申請履約之應收付款券辦理。
3.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決定照常營業之證券商,其投資人
於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期間履約部分,於恢復
上班後次一營業日,與本公司辦理履約款券收付作業。
(二)權證屆期日,遇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而集中交
易市場不休市時,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之投資人,得於恢復
上班日,提出履約申請;至現金結算自動履約部分,天然災害侵
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當日,本公司僅辦理地方政府正常上班
地區投資人之自動履約,停止上班地區投資人之自動履約,則延
至恢復上班日辦理,結算價格或指數均以屆期日標的證券收盤前
六十分鐘內成交價格之簡單算術平均價、標的結算指數或標的期
貨結算價格為計算準據,標的證券於收盤前六十分鐘內無成交價
格者,按最近一次成交價格計算,如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
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情事時,延緩時間內之成交價格或指數應一併
列入計算。但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者,依本公司「辦理認購
(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權證屆期日前一營業日,遇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而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時,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之投資人
,履約申請之最後期限順延至恢復上班後次一營業日,其結算價
格仍以屆期日標的證券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成交價格之簡單算術平
均價、標的結算指數或標的期貨結算價格為計算準據,標的證券
於收盤前六十分鐘內無成交價格者,按最近一次成交價格計算,
如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情事時,延緩時
間內之成交價格或指數應一併列入計算。但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
標的者,依本公司「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規定
辦理。
(四)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四規定,認購(售)權證屆期
日前一營業日,本公司停止接受委託申報及買賣,故每一認購(
售)權證最後交易日均為權證屆期日前二營業日。為確保權證持
有人之權益,不因集中交易市場休市而有所損害,凡認購(售)
權證最後交易日至屆期日間(計三天),遇天然災害侵襲(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而集中交易市場全面休市時,則一律予以順延
,其結算價格或指數依本公司「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
事項」規定辦理;至權證屆期日,如適逢國定例假日,履約申請
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
(五)前揭標的結算指數及標的期貨結算價格,應依本公司認購(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計算。
〔立法理由〕 一、配合主管機關開放認購(售)權證得以期貨為連結標的,爰於本條(
二)及(三)增訂標的期貨結算價格及其計算準據。
二、配合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之條次調整,爰於(
五)修正相關文字。
三、其餘為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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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計算具履約價值之
基準暨其配合事項」如下:
(一)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
準如下:
1.認購權證。
指數型權證為(結算指數-履約點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
單位數×行使比例-(結算指數-履約點數)×每點對應金額
×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
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期貨型權證為(結算價格-履約點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
單位數×行使比例-(結算價格-履約點數)×每點對應金額
×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
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其他認購權證則為(結算價格-履約價格)×標的數量-(結
算價格-履約價格)×標的數量×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
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2.認售權證。
指數型權證為(履約點數-結算指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
單位數×行使比例-(履約點數-結算指數)×每點對應金額
×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
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期貨型權證為(履約點數-結算價格)×每點對應金額×權證
單位數×行使比例-(履約點數-結算價格)×每點對應金額
×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
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其他認售權證則為(履約價格-結算價格)×標的數量-(履
約價格-結算價格)×標的數量×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
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二)前開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應配合事項如下:
1.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不扣除證券商收取之履約手續費,故遇
持有人之所得履約應收款項扣減交易稅後之金額少於依本公司
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所計算之履約手續費時
,證券商收取之履約手續費不得高於投資人所得履約應收款項
。
2.集保公司於接受證券商申請「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
認購(售)權證」之請求履約後,將依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
檢核,當證券商請求履約之認購(售)權證依前開公式計算不
具履約價值時,將予以沖正。
〔立法理由〕 一、本條改依標的種類分述及調整文字順序,並增訂期貨型認購(售)權
證計算履約價值之基準。
二、配合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將指數型權證之「履約指數
」統一修訂為「履約點數」,爰修正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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