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7000 291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1點、第5點、第7點;增訂第6點;刪除原第5點, 原第6點遞移為第5點,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024233號函)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6年6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6)臺證交字第 15283 號函訂頒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稽字第0990022350 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6點;原第6點遞改為第7點,並自99年9月 1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 90025466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稽字第10000192 77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7點,原第7點改列為第8點;並自100年7月1日 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 6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 第10000271121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3170 2998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6524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3001 4016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刪除第5點,並自103年7月28日起實施 (中華 民國103年7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30024704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5001 4020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23474號函准予照辦)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7000 291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1點、第5點、第7點;增訂第6點;刪除原第5點, 原第6點遞移為第5點,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024233號函)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認購(售)權證基於其商品之特性,係以對特定標的之買賣權利作為
    交易標的,故在權證之存續期間,其價格皆與其標的之價格互動,投
    資人應留意該標的價格波動對其認購(售)權證之影響。
〔立法理由〕
配合主管機關開放認購(售)權證得以期貨為連結標的,不再僅以證券、
指數等為限,爰修訂本條,就所連結之標的種類統稱為「標的」。

四、認購(售)權證因發行人違反上市契約,或因標的終止上市等因素,
    而必須終止上市時,持有未到期之認購(售)權證者,應依原發行條
    件規定,由發行人按約定之價格收回,以了結發行人之契約責任。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第一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以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追蹤國外期貨指數之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指數為
    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券或指
    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
〔立法理由〕
第六條條次變更為第五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六、買賣以期貨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投資人應留意於存續期間可能
    面臨標的期貨依各該期貨交易契約規則所訂交易時段不同之價格風險
    。
〔立法理由〕
以期貨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其標的期貨依各該期貨交易契約規則規
定有交易時段不同之情形,爰增訂本條以提醒投資人注意相關之價格風險
。

七、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暨可展延存續期
    間者,於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或標的期貨於下
    午一時三十分前一分鐘內成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價達到下(上)限價
    格或點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
    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成交價格之簡單算術平均價
    、標的結算指數或標的期貨結算價格採自動現金結算;如標的證券無
    成交價格,則按該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開盤競價基準計算;如該權證
    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及到期日標的證券或標的期貨暫停交易或停
    止買賣,則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期貨之每
    日結算價計算。前揭標的結算指數、標的期貨結算價格及每日結算價
    ,應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六款、第七款
    及第八款第七目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增訂以期貨為標的之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
    證)提前到期之相關規範。
二、配合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將指數型權證之上(下)限
    指數統一修訂為「上(下)限點數」以涵括期貨型權證之適用,暨同
    準則第十條條次已變更為第十一條,爰修正相關文字。
三、其餘為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