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設質交付單式存摺控管作業配合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廢止(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0970054342號公告廢止;並自97年8月18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 70019334號函辦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3年2月21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3)臺財證(四)字第46090號 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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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3年6月23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3)臺財證(四)字第28308號 函准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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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6年6月1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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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8年3月1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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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9年9月29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89)證保業字第177 2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點第1款、第2款;並自89年9月3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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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業字第094006 8663 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95年1月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4年1 2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管證四字第094015098 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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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修正發布名稱 (原名稱: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 公司參加人辦理設質交付單式存摺控管作業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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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廢止(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0970054342號公告廢止;並自97年8月18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 70019334號函辦理)

立法總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 年 5  月 14 日金管證四字第 0
    970019334 號函辦理。
二、為提昇參加人辦理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效率、節省參加人營運成本
    ,本公司在確保設質作業安全之前提下,研擬調整有價證券設質交付
    帳簿劃撥作業(以下簡稱本案),爰修正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 73
    條至第 75 條及旨揭相關配合事項,茲將本次修正重點臚列如後:
  (一)修正業務操作辦法第 73 條至第 75 條
        除實行質權作業,因涉及質物所有權之移轉,仍維持現行作業外
        ,其餘質權設定、質權解除、質權餘額轉帳、質權隨同債權讓與
        移轉及質權餘額交付信託等作業之申請文件覆核程序,回歸參加
        人自行辦理,本公司電腦於檢核參加人輸入資料無誤後,即辦理
        轉帳,爰修訂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 73 條至第 75 條。
  (二)修正「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1.除配合前揭業務操作辦法第 73 條至第 75 條之修正外,基於
          作業之安全考量,新增質權人申請質權解除、實行質權、質權
          餘額轉帳、質權隨同債權讓與移轉及質權餘額交付信託時,需
          出示證券存摺,並取消出質人得申請質權解除之作業程序,爰
          修訂第 5  條、第 7  條至第 10 條、第 12 條、第 13 條、
          第 15 條至第 17 條條文及第 19 條條文。
        2.調整單式存摺之控管方式,單式存摺之簽發及註銷,回歸由參
          加人自行辦理,毋需送交本公司確認及留存;單式存摺掛失、
          作廢後申請補發新單式存摺時,參加人需檢附相關申請書向本
          公司申請放行後,始得辦理補發。另質權人屬本公司參加人者
          ,因得透過本公司連線電腦查詢設質相關明細資料,增訂其得
          免簽發單式存摺之作業規範,爰修訂第 4  條至第 13 條、第
           15 條至第 17 條及第 18 條之 5  條文。
        3.因應民法第 910  條第 2  項規定「附屬之證券,係於質權設
          定後發行者,除另有約定外,質權人得請求發行人或出質人交
          付之」、第 893  條第 2項有關流質約款,約定於債權已屆清
          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準用第 8
          73  條之 1  流抵約款之規定,以及發行人辦理減資退還股款
          實務作業需要,研擬規劃設質有價證券孳息續充、流質約定及
          領取減資退還股款等作業,爰修訂第 18 條之 1  至第 18 條
          之 4  及第 19 條之 2。
  (三)廢止「參加人辦理設質交付單式存摺控管作業配合事項」
        為使設質相關作業程序更為完整、明確,將本配合事項相關規範
        併入「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中
        ,爰廢止本配合事項。
  (四)修正「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
        配合事項」因應「參加人辦理設質交付單式存摺控管作業配合事
        項」之廢止,爰配合修正第18  條。

法規異動

廢止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