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 年 5 月 14 日金管證四字第 0
970019334 號函辦理。
二、為提昇參加人辦理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效率、節省參加人營運成本
,本公司在確保設質作業安全之前提下,研擬調整有價證券設質交付
帳簿劃撥作業(以下簡稱本案),爰修正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 73
條至第 75 條及旨揭相關配合事項,茲將本次修正重點臚列如後:
(一)修正業務操作辦法第 73 條至第 75 條
除實行質權作業,因涉及質物所有權之移轉,仍維持現行作業外
,其餘質權設定、質權解除、質權餘額轉帳、質權隨同債權讓與
移轉及質權餘額交付信託等作業之申請文件覆核程序,回歸參加
人自行辦理,本公司電腦於檢核參加人輸入資料無誤後,即辦理
轉帳,爰修訂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 73 條至第 75 條。
(二)修正「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1.除配合前揭業務操作辦法第 73 條至第 75 條之修正外,基於
作業之安全考量,新增質權人申請質權解除、實行質權、質權
餘額轉帳、質權隨同債權讓與移轉及質權餘額交付信託時,需
出示證券存摺,並取消出質人得申請質權解除之作業程序,爰
修訂第 5 條、第 7 條至第 10 條、第 12 條、第 13 條、
第 15 條至第 17 條條文及第 19 條條文。
2.調整單式存摺之控管方式,單式存摺之簽發及註銷,回歸由參
加人自行辦理,毋需送交本公司確認及留存;單式存摺掛失、
作廢後申請補發新單式存摺時,參加人需檢附相關申請書向本
公司申請放行後,始得辦理補發。另質權人屬本公司參加人者
,因得透過本公司連線電腦查詢設質相關明細資料,增訂其得
免簽發單式存摺之作業規範,爰修訂第 4 條至第 13 條、第
15 條至第 17 條及第 18 條之 5 條文。
3.因應民法第 910 條第 2 項規定「附屬之證券,係於質權設
定後發行者,除另有約定外,質權人得請求發行人或出質人交
付之」、第 893 條第 2項有關流質約款,約定於債權已屆清
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準用第 8
73 條之 1 流抵約款之規定,以及發行人辦理減資退還股款
實務作業需要,研擬規劃設質有價證券孳息續充、流質約定及
領取減資退還股款等作業,爰修訂第 18 條之 1 至第 18 條
之 4 及第 19 條之 2。
(三)廢止「參加人辦理設質交付單式存摺控管作業配合事項」
為使設質相關作業程序更為完整、明確,將本配合事項相關規範
併入「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中
,爰廢止本配合事項。
(四)修正「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
配合事項」因應「參加人辦理設質交付單式存摺控管作業配合事
項」之廢止,爰配合修正第1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