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補充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4001542 6號公告發布自公告日起廢止(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40120344號函准予備查。)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立法總說明

1.按主管機關前於 94 年  3 月  8 日以金管證六字第 0940001071 號令
  規定各上市、櫃投資控股公司自 94 年  7 月  1 日起應公開半年度、
  第一、三季合併財務報表,本公司業已配合修正「營業細則」第50條第
  一項第一款條文,且經主管機關以 94 年  4 月 28 日金管證一字第09
  40110095  號函准予備查,本公司並於同月  29日以台證上字第094001
  1133  號函公告實施在案。
2.另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 19 段亦已規定「母公
  司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時,應將所有子公司納入」。
3.至有關投資控股公司之被控股公司重大訊息公開乙節,本公司業於「對
  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七項條文規範該等
  被控股公司之重大訊息視同上市公司之重大訊息。
4.綜上分析,爰廢止左列補充規定。

法規異動

廢止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