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主管機關前於 94 年 3 月 8 日以金管證六字第 0940001071 號令
規定各上市、櫃投資控股公司自 94 年 7 月 1 日起應公開半年度、
第一、三季合併財務報表,本公司業已配合修正「營業細則」第50條第
一項第一款條文,且經主管機關以 94 年 4 月 28 日金管證一字第09
40110095 號函准予備查,本公司並於同月 29日以台證上字第094001
1133 號函公告實施在案。
2.另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 19 段亦已規定「母公
司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時,應將所有子公司納入」。
3.至有關投資控股公司之被控股公司重大訊息公開乙節,本公司業於「對
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七項條文規範該等
被控股公司之重大訊息視同上市公司之重大訊息。
4.綜上分析,爰廢止左列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