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號 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13條、第26條、第2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

法規異動

修正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本契約生效後,要保人因被保險人受僱而申請加保時,應於被保險人到職
後七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新加保之被保險人之保險契
約效力追溯自其到職日起生效,並自到職日起計算要保人應為該被保險人
提繳之保險費。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變更原選擇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或勞退企業年金保險
契約,改為參加本契約時,應於被保險人選擇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選擇本契約之被保險人之保險效力,應
自通知送達本公司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離職、死亡、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
等事由,停止為該被保險人提繳保險費時,要保人應於該事由發生之日起
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如復職時,要保人應於復職之日起七
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並自復職日起計算要保人應為該
被保險人提繳之保險費。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變更原選擇之本契約,改為參加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或選擇參加其他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時,應於被保險人選擇變更之日起
十五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其變更自通知本公司之次月
一日起生效。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本契約生效後,要保人因被保險人受僱而申請加保時,應於被保險人到職
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新加保之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效力追溯自其
到職日起生效,並自到職日起計算要保人應為該被保險人提繳之保險費。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變更原選擇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或勞退企業年金保險
契約,改為參加本契約時,應於被保險人選擇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
通知本公司。變更選擇本契約之被保險人之保險效力,應自通知送達本公
司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離職、死亡、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
等事由,停止為該被保險人提繳保險費時,要保人應於該事由發生之日起
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如復職時,要保人應於復職之日起七
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自復職日起計算要保人應為該被保險人提繳之
保險費。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變更原選擇之本契約,改為參加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或選擇參加其他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時,應於被保險人選擇變更之日起
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其變更自通知本公司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應備置被保險人名冊,詳錄各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到職、離職、工資、每月提繳保險費紀錄以及其
他與本契約有關之資料,本公司並得要求要保人提供前開資料。
被保險人資料如有變更、錯誤或疏漏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
於變更、發現錯誤或疏漏之日起七日內,提出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或
有關證件,向本公司申請變更。本公司應於收到要保人完整之申請更正文
件之翌日起十日內更正之。
本公司就第一項被保險人資料發現有錯誤或疏漏時,要保人應於接到本公
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應備置被保險人名冊,詳錄各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到職、離職、工資、每月提繳保險費紀錄以及其
他與本契約有關之資料,本公司並得要求要保人提供前開資料。
被保險人資料如有變更、錯誤或疏漏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
於變更、發現錯誤或疏漏之日起七日內,提出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或
有關證件,向本公司申請變更。本公司應於收到要保人完整之申請更正文
件之翌日起十日內更正之。
本公司就第一項被保險人資料發現有錯誤或疏漏時,要保人應於接到本公
司書面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被保險人年滿○○歲(不得低於六十歲)為退休金請領之日。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時,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請領月退休金
;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本公司應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四十五日前,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被保險
人退休金給付事宜。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三十日前,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
司變更退休金請領之日,但變更後的退休金請領之日應在被保險人年滿○
○歲(不得低於六十歲)之日以後。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被保險人年滿○○歲(不得低於六十歲)為退休金請領之日。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時,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請領月退休金
;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本公司應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四十五日前,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退休金給付事
宜。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三十日前,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退休金請
領之日,但變更後的退休金請領之日應在被保險人年滿○○歲(不得低於
六十歲)之日以後。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
司。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及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被保險人與本公司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及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被保險人與本公司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