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會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0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7年1月9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字第09746000740號函修正 發布第 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異動

修正

  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於確認通過後立即公布;委員對委員會議之決議,得
  具名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
  委員贊同委員會議決議之結論,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之意見者,得
  提出協同意見書。
  委員對委員會議決議曾表示不同之意見者,得提出一部或全部之不同意
  見書。
  委員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應於委員會議決議確認通過後一週內
  提出並一併公布之;逾期提出者,得載明備忘錄,不予公布。
  公布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應僅就委員會議通過之決議結論及理
  由,表示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