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 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748002001號令 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立法總說明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
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訂定公布,為使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評鑑、換照審議規則及議事結果
更趨周延,爰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之授權,修訂本規
則第八條有關諮詢會議做成決議之規定。本規則第八條現行規定區分一般
決議(第一項)及特別決議(第二項),並將特別決議定為二分之一以上
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惟實務上於個案審議有未達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亦未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情形,造成諮詢會議議而未決
之結果,為避免此等情形造成審議困難,使審議過程更為周延,爰修正本
規則第八條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諮詢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諮詢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行之。對於申設、換照案件不予許可,及評鑑案件不合格之決議,
應附具理由。
〔立法理由〕
現行第八條規定區分一般事項之決議(第一項)及不予許可或不合格之決
議(第二項),並將後者定為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行之。惟實務上於個案審議時,遇有未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亦未達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之情形,造成諮詢會議議而未決之結果;為避免此等情形
造成審議困難,使審議過程更為周延,爰修正本規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刪除不予許可或不合格之決議須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規定,惟
仍保留做成不予許可或不合格之決議應附具理由,併入第一項並酌修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