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 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務字第10546010340號、 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50507822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8條,自發布日 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立法總說明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
機會,並提高事業機構及其關係企業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意願,實質促進其
就業機會,爰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擬具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
礙者辦法」,以利推行,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事業機構及其成立關係企業之定義與認定程序。(第三條)
四、輔導及獎勵條件。(第四條)
五、輔導及獎勵方式。(第五條、第七條)
六、符合規定之事業機構及其關係企業,勞工主管機關評估並提供輔導及
    補助方式。(第六條)
七、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八條)

法規異動

訂定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