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全數位化技術營運者,其廣告專用頻道數量不得超過基本頻道總數 扣除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六條所 定專用頻道之百分之十,且總數不得超過十二個。 廣告專用頻道經系統經營者集中安排,訂戶僅得透過系統經營者規劃 之電子表單,主動選擇其視聽內容者,其頻道數量不予限制,且不計 入前項廣告專用頻道之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