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廣告專用頻道之數量限制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傳播字第 10362033810號 令修正發布第2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異動

修正

二、以全數位化技術營運者,其廣告專用頻道數量不得超過基本頻道總數
    扣除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六條所
    定專用頻道之百分之十,且總數不得超過十二個。
    廣告專用頻道經系統經營者集中安排,訂戶僅得透過系統經營者規劃
    之電子表單,主動選擇其視聽內容者,其頻道數量不予限制,且不計
    入前項廣告專用頻道之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