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8571號令修正公布第 3 條之 4及第2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立法 / 組織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36年12月25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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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39年 3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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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41年12月2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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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42年 3月 6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4條、第 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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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45年11月1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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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52年 4月2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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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62年11月2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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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81年 2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1號令修正公布第 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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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88年 1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001566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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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88年 6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0150330號令修正公布第 3條 、第2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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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1年 1月25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5680號令修正公布 第 3條、第 5條、第10條;增訂第 3條之 1、第 3條之 2、第 3條之 3 、第 3條之 4、第 4條之 1、第 6條之 1、第10條之 1、第10條之 2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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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170521號令修正公布第 3 條至第 3條之 4、第 4條之 1、第 9條及第22條條文;並自立法院第 7 屆立法委員就職日(97年 2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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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175621號令修正公布第20 條及第22條,並刪除第1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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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98年 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8571號令修正公布第 3 條之 4及第22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
  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理由〕
  立法院各委員會功能日益吃重,為減輕召集委員之負擔,增加其他委員
  歷練召集委員之機會,並配合一般會議慣例,會議主席之推選應於會議
  開始時選定,將原召集委員選舉由每年組成時互選,改為每會期互選。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
  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
  月一日起施行。
〔立法理由〕
  增訂第三項。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