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召集委員三人,由委員於每會期互選之。
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 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民國九十八年 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