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秘密會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41年04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41年4月29日第1屆立法院第9會期第20次會議通過增訂第4條條文 ;原第4條文至第10條條文遞改為第第5條至第11條
法規體系: / 立法 / 院務

法規異動

  秘密會議議事日程中政府首長報告案必要時得列入報告事項第一案
  秘密會議中之秘密文件由秘書處指定專人蓋印固封編定號數分送各委員
  簽收其有收回必要者當場分發當場收回不得攜出會場關於繕印保管分發
  秘密文件之手續及指定負責辦理此等事項員工之管理由秘書處另定辦法
  嚴格執行

  秘密會議之紀錄及決議立法委員列席人員及本院員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對
  外宣洩關於秘密會議如須發表簡單新聞時其稿件應經程序委員會決定之

  秘密會議秘密文件之公開發表時期應由院長報告院會決定之

  立法委員違反第五條規定者應付紀律委員會議處

  立法院員工違反第五條規定者由院長依法處分之列席人員違反第五條規
  定者由院函知其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立法院秘密會議除本規則有規定外準用立法院議事規則之規定

  本規則由本院會議通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