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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院所屬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1100013558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司法院所屬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 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表)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70年12月2日司法院(70)院臺廳一字第6354號、第6355號函訂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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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1100013558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司法院所屬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 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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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