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事件為刑事偵查或審判中移付調解者,於終結後應將結果通知移 付調解之檢察官或刑事庭;其調解成立者,並檢附調解筆錄。
一、本點新增。 二、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 二第一項、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四第一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將案件移付調解。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九十條規定,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亦準用上開移付調 解之規定。為明定該移付調解事件終結後之辦理事項,爰增設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