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口試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12781號令修正發布第 8條條文及第6條附表三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試務通用

法規異動

修正

舉行個別口試、集體口試或團體討論前,應召開口試會議,研商口試發問
範圍或口試主題、評分標準、進行時間等有關事宜,必要時得舉行口試技
術會議。
個別口試、集體口試必要時得擬定書面問題,並要求應考人於口試前繳交
書面報告作為口試委員提問之參考,其內容包括生涯規劃、志趣、自認成
績最佳之專業知識或技術(至多三項)、帶領或參與活動之經驗、舉例說
明自己的問題判斷或分析能力;書面報告之字數、內容、格式如附表三。
口試之書面問題或討論主題,必要時得於口試舉行前入闈繕印。

集體口試之同組應考人按座號順序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必要時口試委員
並得指定同組其他應考人提出評論,並由該應考人予以答復。
團體討論之同組應考人以抽籤方式決定輪流擔任主持人之順序,再依序抽
選口試主題,並將口試主題分發同組應考人以供準備。主持人應引導進行
討論,並在討論結束前作出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