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 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020015327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 4點、第6點、第9點、第10點、第11點、第12點、第 16點至第19點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特種考試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訓練期間及地點
    依錄取人員資格條件,其訓練類別、期間如下:
  (一)三等考試:
        1.具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畢業且經幹部(含先修)養
          成教育者:免除教育訓練,實務訓練 2個月;實務訓練預定榜
          示日後 2個月內實施。
        2.非自警大畢業或未經該校幹部(含先修)養成教育者:教育訓
          練10個月,實務訓練 2個月(合計12個月)。教育訓練預定10
          2 年12月10日前至警大實施。但本訓練對象如因進修警大研究
          所,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並取得該校畢業證書者,得填妥免除
          教育訓練申請書(如附表 1),向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
          防總局)申請免除教育訓練。
  (二)四等考試:具警大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警專)畢(結
        )業學歷者:免除教育訓練,實務訓練 2或 3個月;實務訓練預
        定於榜示日後 2個月內實施。
  (三)第 1款第 1目及第 2款「免除教育訓練」人員具有以下條件之一
        者,為補足警察專業技能,實務訓練期間為 3個月:
        1.具警大水上警察學系以外科系畢業學歷,應 102年警察特考三
          等或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
        2.具警專海洋巡防科以外科別畢業學歷,或警察特考水上警察人
          員類科以外類科錄取人員領有警專教育訓練結業證書,應警察
          特考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
        3.現任職於警察、消防、獄政機關人員:
         (1)具警大畢業學歷,復應警察特考三等考試之水上警察人員類
            科錄取人員。
         (2)具警大畢業學歷或警專畢(結)業學歷,復應警察特考四等
            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
        4.離職已逾 3年之非現職海巡人員(自離職日起算至 102年 5月
          31日止)及警大、警專畢業逾 3年之非應屆畢業生。

六、訓練實施方式
  (一)教育訓練:
        1.課程配當:如附件課程配當表。
        2.教育訓練期間一律住校,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及活動,得由警
          大自行安排。
        3.受訓人員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各受委託訓練機
            關(構)學校若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
            應即作成紀錄並通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
            保訓會)。
         (2)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
            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
            證資料。
  (二)實務訓練:
        1.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報到接
          受訓練日起 1個月為實習階段,但延長實務訓練者為 2個月的
          實習階段,其餘時間( 1個月)為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於實習
          階段,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
          於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
          作。
        2.為增進受訓人員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其品德操守、服務態
          度,實務訓練機關應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服務單位之直屬
          主管或與受訓人員分配訓練之相當職務以上且足堪擔任輔導工
          作之資深人員輔導之,並填寫輔導紀錄表(如附表 2)。有關
          輔導重點及方式,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
          點第 5點及第 6點規定辦理。
        3.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受訓人員報到 5日內彙齊並審查各受分配單
          位之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表 3),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以電
          子郵件傳送至保訓會( training@csptc.gov.tw)並副知海巡
          署海洋巡防總局(cwj580603@cga.gov.tw)。
        4.受訓人員如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
          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事發後實務訓練機關、學校應立即通報保
            訓會。
         (2)完整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或
            工作表現異常情事,請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
            佐證資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異常情
            事及輔導紀錄表(如附表 4)。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
            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或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
        分發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10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
        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
        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
        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
        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
        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
        受訓資格申請書(附表 5)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於訓練期間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並應於事由發生後10日內檢具
        足資證明之文件,由海巡署委請辦理訓練之訓練機關、學校陳轉
        保訓會【副知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
        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
        重新訓練,並由保訓會通知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辦理調訓。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
        //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
        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補
        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書(附表 6)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
        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
  (四)以進修碩、博士事由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
        訓資格期間辦理休學,即屬原因消滅,應於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
        ,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

十一、體格複檢
      受訓人員報到後,訓練機關、學校得視個案情況,請受訓人員至衛
      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或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或各地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
      檢,不合格者陳報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
      格。

十二、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教育訓練期間:
          1.占缺訓練者:
           (1)對象:三等考試錄取人員,如已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並經
              分配占缺接受本訓練,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2)支給標準:由所占職缺所在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依規
              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該(占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
              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甲、俸額:比照警佐一階本俸一級 230元。
              乙、加給:依所占職缺比照現職人員專業加給表警佐一階
                  月支數額,以及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第三級支給數額
                  。
           (3)第 1目人員如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警佐一階本俸一級者
              ,其津貼比照本點第三款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者之標準
              辦理。
           (4)實習期間如有超勤者,得比照「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
              防總局外勤海巡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規定辦理,惟
              如無特殊情形,實習時數每日以 8小時為原則。
          2.未占缺訓練者:
           (1)對象: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未具警察官任用資格者。
           (2)支給標準: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
              (24,440元),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並得
              補助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
              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3.教育訓練期間供給膳宿、服裝及訓練機關、學校印行之教材
            。
    (二)實務訓練期間:
          分配機關、學校訓練人員,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學校依
          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
          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
          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警佐一階本俸一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及
            其他法定加給。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警佐三階本俸三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及
            其他法定加給。
    (三)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者,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
          敘部銓敘審定者,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其占
          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
              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
              占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
              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
              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四)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
          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曠課、
          曠職或事假(指教育訓練正課期間、實務訓練上班期間),均
          以時計算,累積滿 8小時以 1日計。

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
          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包含學科、警技、軍訓、操行、實習成績,
          上述成績及訓練總成績均採百分法計算,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未滿60分為不及格。
          1.訓練期間成績考核,由海巡署委請訓練之訓練機關、學校訂
            定警察特考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
            定、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教育訓練軍訓成績考核規
            定、教育訓練警技成績考核規定,陳報海巡署(海洋巡防總
            局)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2.教育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不予分配實務訓練。
    (二)實務訓練期間:成績計算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考核
          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表 7):
          1.本質特性:占 45%。
           (1)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
                    ,占 20%。
           (2)才能: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及見解
                    等,占 15%。
           (3)生活: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
                    ,占 10%。
          2.服務成績:占 55%。
           (1)學習態度:包括主動、積極、正面、和諧及互助等,占30
                        % 。
           (2)工作績效:包括專業、效能及品質等,占 25%。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者,由海巡署(海洋巡
          防總局)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39條至第42條規定辦理。

十七、請領結業證書及考試及格證書
    (一)請領結業證書:教育訓練成績及格者,由海巡署委請訓練之訓
          練機關、學校核發結業證書。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
          點」辦理。
    (三)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
          書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元。
    (四)各實務訓練機關(構)於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含教育訓練成績及格),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7日內至請證
          資訊管理系統(置於www.csptc.gov.tw首頁右方便民服務資訊
          )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分以上)即開放考試
          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登
          入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搜尋,選
          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
          繳款)、自動櫃員機 ATM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款。
    (五)各實務訓練機關(構)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
          請證資料管理 /個人資料維護作業 /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
          已繳款,並檢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表 8)函送保訓會辦
          理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六)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
          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

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海巡署委請辦理訓練之訓練機
          關、學校函報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
          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
            練期間中途離訓者。
          2.教育訓練成績(含學科、警技、軍訓、操行、實習成績)依
            教育訓練成績考核相關規定評定為不及格者。
          3.教育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
            由外,每階段正課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18%者,或請
            事假超過 7日,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者(每日以24小時計
            算)。
          4.教育訓練期間每階段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2%,或實務訓
            練期間曠職累計達 3日者。
          5.教育訓練期間不假外出 3日以上或逾假 5日以上者。
          6.教育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一大過者。
          7.訓練期間行為失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互毆或毆打他人,情節嚴重。
           (2)違反紀律,情節嚴重。
           (3)公然侮辱或脅迫師長,情節嚴重。
           (4)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不聽勸止。
           (5)偽造、變造或假借證明文件。
           (6)竊盜、賭博行為。
           (7)聚眾滋事,或以不當言論煽動學員,影響團隊秩序。
           (8)有重大不正當行為,足以玷辱警察榮譽。
           (9)施用或持有毒品。
          (10)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
              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情節嚴重。
          8.訓練期間有酒後駕車或酗酒情形之一者:
           (1)酒後駕車,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0.05%以上者,或酒後駕車肇事,依
              刑法第 185條之 3規定移送法辦者。或酒後駕車肇事致人
              重傷或死亡,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逾每公升0.18毫克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0.03%者。
           (2)酗酒滋事,破壞訓練單位安寧秩序,情節嚴重。
          9.訓練期間有不當使用武器情形之一者:
           (1)故意丟棄或破壞武器。
           (2)遺失彈藥或槍械,情節嚴重。
           (3)擅用武器從事鬥毆或持械傷人。
           (4)擅將使用之武器、彈藥、證件或其他重要公物借與他人,
              致生不良後果。
         10.教育訓練期間考試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冒名頂替。
           (2)互換答案卷。
           (3)傳遞文件、暗號或參考資料;其接受者,亦同。
           (4)夾帶與考試科目有關之書籍文件或經發覺而湮滅。
           (5)在肢體、桌椅、文具或其他處所書寫與考試科目有關文字
              或符號。
           (6)以言語傳遞答案或其他方式暗示答案。
         11.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12.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
         13.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
            脅迫,有具體事證者。
         14.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
            體格檢查表者。
         15.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各用人機關、學校
          或訓練機關、學校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
          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
            練,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十九、停止訓練
    (一)教育訓練期間:
          1.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
            繼續訓練者,應檢具證明,報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
            防總局)函轉保訓會核定,准予停止訓練。
          2.因前目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
            練。
          3.前 2目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次日起15日內向保訓會
            申請重新訓練。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款第15目予以廢止
          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15日內
          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者。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