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語言治療師法所定不得充任語言治療師,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
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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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於語言治療師法公布施行前,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公職語言治療師考試及格者,得申請語言治療師全部
科目免試。
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語言治療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
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及格證書生效日為公務人員
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但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在語言治療師
法生效日前者,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四日。
第一項規定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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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
部查照。申請全部科目免試經核准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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