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5月1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綜字第1121000843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第9點及第4點附件一至附件三
法規體系: / 考試 / 銓敘 / 人事管理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委託研究計畫依性質分類如下:
    (一)行政及政策類研究:各單位依業務需要辦理,其研究成果係作
          為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本類研究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國
          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
    (二)科學及技術類研究:各單位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辦理者。本
          類研究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科技部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制為國家科
學及技術委員會,爰修正第二款。

四、委託研究計畫由各單位自行辦理,由總處綜合規劃處(以下簡稱綜規
    處)統籌管理,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先期審議作業:
          1.各單位編列次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填具先期審議表
            (如附件一),送綜規處彙整後,請政務副人事長擔任召集
            人,邀集總處相關單位主管審議確定研究計畫主題及預算數
            額,必要時得邀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出席。
          2.審查面向:
           (1)計畫之需求性及急迫性。
           (2)計畫目標之具體性。
           (3)計畫預期效果之可行性。
           (4)計畫之研究價值及對相關施政計畫之助益。
           (5)計畫與行政院及總處願景契合度。
           (6)預算來源與編列之合理性。
           (7)是否重複研究。
    (二)各單位每年度編列概算時,應將委託研究計畫案經費,明列於
          年度概算。各項委託研究計畫所定經費,應以各該計畫所需經
          費總額覈實編列,不得分列計畫,個別計算。
    (三)選定研究主題及人員:
          1.各單位選定委託研究主題,應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
            要為原則,並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英文簡稱為 GRB,網
            址: https://www.grb.gov.tw/),審慎選定委託研究主題
            、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選定委託對象時,除應審酌主持人
            主持研究能力外,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
            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
          2.前目所稱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
            上。
    (四)經審議通過之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及其研究重點,除有政府資訊
          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由綜規處彙整並核定後刊登於總
          處網頁,增修異動時,應即更新。
    (五)招標簽約作業:
          1.各項委託研究計畫除情形特殊報奉人事長核准外,應於年度
            開始四個月內完成招標及簽約手續。
          2.招標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視其採購金額及需求條件擇定
            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
          3.決標後,各單位應儘速會同秘書單位辦理簽約手續。契約書
            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定之採購契約要項辦理,該要
            項敘明應於契約內訂明者,應予納入(契約書範本如附件二
            )。
    (六)受委託單位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簽約後三日內自行上網登錄政府
          研究資訊系統,如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得於資料項中勾選後
          不對外提供查詢服務;各單位應於受委託單位上傳資料七日內
          上網確認資料之正確性(期中、期末報告亦同)。
    (七)各單位應審查期中、期末報告並陳核。
    (八)各單位應依契約進度辦理撥款。
    (九)各單位對研究報告結論或建議事項,應進行可行性評估後專案
          簽報人事長並簽會綜規處(結論或建議事項可行性分析表如附
          件三);經人事長批示採行者,分送有關機關辦理或納入施政
          計畫推動,其執行情形並予追蹤管制。
    (十)研究報告全文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登
          錄政府研究資訊系統及刊登於總處網頁;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
          四個月內應將該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書館辦理寄
          存,並另送一份予綜規處備查。

九、委託研究計畫經費項目、編列基準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
    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等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經費應依下列方式請領:
    (一)各單位對研究款項之支付,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
    (二)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或團體者,每期研究經費由受委託者
          以領據辦理請款。研究人員個人收據所得,由各受委託者辦理
          代扣繳所得稅事宜。
    (三)委託學者專家個人者,每期研究經費應由研究主持人檢具收據
          支領。研究人員個人收據所得由總處辦理所得稅申報及代扣繳
          所得稅事宜。
    (四)研究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稿費、問卷調查費及資料整理統計
          費。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原「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業於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修正名稱為「政府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爰修正第二項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