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里幹事服勤及工作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民區字第1096025954號函修 正發布第5點、第10點、第16點、第17點;刪除第18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民政類 / 區里行政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64年4月2日臺北市政府六十四府民一字第14926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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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0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七十府民一字第57051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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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78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七十八府民一字第341152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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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1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一府民一字第8107278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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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87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七府民一字第8708731900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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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0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民一字第09017481500號函修正名稱及 全文17點(原名稱:臺北市里幹事服勤及考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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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94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四府民一字第09422377500號函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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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98年2月9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民一字第0983043130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1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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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民區字第10032593600號函修 正發布附件-里幹事工作項目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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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民區字第10531289300號函修 正發布第5點、第13點、第4點附表;增訂第14點,原第14點至17點條次 順移至第15點至第1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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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民區字第1096025954號函修 正發布第5點、第10點、第16點、第17點;刪除第18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五、里幹事應視業務需要配合實施訪視:
    (一)對里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配合總清查作業進行訪視。
    (二)對獨居老人依關懷等級進行訪視。
    (三)對列管里內寺廟、神壇及教會定期訪視。
    (四)遇有急難救助或災害時,應隨時訪問救助對象或受災戶,並輔
          導、協助解決急難情形。
    (五)其他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業務權限委任委託區公所執行作業
          要點」規定,或經與民政局協調後行政協助之訪視。
    里幹事應隨時彙集民間資訊,主動訪查民意及瞭解里鄰動態,並依民
    政局訂定之處理流程,反映輿情,供作市政府為民服務之參考。
    前二項訪視之績效,應列為里幹事年度工作考核之依據。

十、里幹事之督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區公所:
          1.視導:每月應抽查受分配之責任里文書資料,並至少分赴各
            責任里一次;督導後應分別詳填考核評鑑表,並於每月里幹
            事工作會報提報。其督導內容如下:
           (1)區政、市政執行情形之查察。
           (2)里幹事簽到服勤及公出地點之查察。
           (3)里幹事訪視執行情形之查察。
           (4)市容查報情形之查察。
           (5)里鄰網站維護及資訊更新之查察。
           (6)各種通知單及市政宣導資料送達情形之查察。
           (7)其他交辦事項執行情形之查察。
          2.民政課長:依實際需要隨時對下列事項實施抽查,抽查後應
            填具抽查報告表,並於里幹事工作會報提報:
           (1)里長對里幹事之考評情形。
           (2)例行業務及交辦業務之考核情形。
          3.區公所之視導及民政課長執行里幹事督導時,應在里幹事服
            勤簽到簿簽名。對未依規定到里服勤之里幹事,依相關人事
            規定辦理,並繼續抽查至改善為止。
          4.經連續抽查三次未依規定到里服勤之里幹事,專案簽報懲處
            。
    (二)民政局:
          1.不定期派員抽查區公所督導里幹事服勤情形,必要時並得至
            里辦公處及里內實地查訪。經抽查發現之待改善事項應即通
            知區公所查處、改善。
          2.派員列席里幹事工作會報。

十六、里幹事不得就其職務及遷調為關說或請託,違反者,區公所得依市
      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規定調任之。

十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民政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