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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民會館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綜字第 10133674400號令廢 止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民政類
/
自治行政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5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五府法三字第09577674800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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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六府法三字第09630990200號令修正 發布第1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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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5022000號令修正發 布第18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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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0545200號令修正發 布第二條、第十八條及附表三、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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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綜字第 10133674400號令廢 止
附件下載
附表一-臺北市信義區公民會館收費基準表
附表二-臺北市中正區公民會館收費基準表
附表三-臺北市大同區公民會館收費基準表
附表四-臺北市文山區公民會館收費基準表
附表五-臺北市北投區公民會館收費基準表
附表六-臺北市士林區公民會館收費基準表
附表七-臺北市中山區公民會館收費基準表
法規異動
廢止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