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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宗教團體以自有資金或無償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農業用地辦 理更名登記為寺廟教堂(會)宗教基金會所有應行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民宗字第10431247300號函自 即日起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民政類
/
宗教禮俗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9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九府民三字第8904293600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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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0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府民三字第9003148500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 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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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2年4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民三字第09200611000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5點(原名稱:臺北市宗教團體以自有資金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 登記之農業用地辦理更名登記為寺廟教堂(會)所有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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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民宗字第10431247300號函自 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下載
附件一-申請書
附件二(參考格式)-切結書
附件三-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證明書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