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法綜字第 10534548500號令修 正公布第1條、第2條及第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財政類 / 財產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臺北市為妥善運用各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供作重劃區內增加建設、
管理、維護之用,特設置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以下簡
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本
自治條例。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臺北
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市政府地政局為管理機關。並得
設管理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市政府定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