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為解決占用人因經濟拮据,無能力一次繳清積欠之無權占用市有土地
之使用補償金之問題,前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訂定分期處理原則,並於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及九十三年五月六日修正部分內容後實施迄今。茲配
合相關實務執行問題並兼顧照顧經濟弱勢及落實公平合理性,爰辦理本原
則之修正,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占用人依本原則申請分期攤繳使用補償金時,由占用人敘明理由表示
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清,以利本府各機關學校視積欠金額多寡,審酌
辦理分期攤繳事宜(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由於實務執行上,常有占用人申請分期攤繳期數過多,使本府收回積
欠款時程冗長,爰為落實分期攤繳之公平合理,增訂占用人分期攤繳
之期數超過第二點規定之期數者,占用人除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
人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扶助之對象外,應於分期繳納期間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點五加計利息(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二項)。
三、占用人申請分期攤繳應檢附之文件,以茲明確(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為因應占用人於分期攤繳期間有任一期未如期繳款之情形,爰修改本
票格式,並由發票人授權受款人(即管理機關)得於發生債務不履行
之情事後,於前開本票上自行填載到期日後,依法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且不得撤回或附加任何限制,以確保本府權益(修正規定第四點、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