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管理考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地開字第10860021852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至第4點、第6點、第11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財政類 / 財產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一府財一字第09104264600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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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二府財一字第0920187460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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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4年5月5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四府財一字第0940324450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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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6年5月4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六府授財務字第09631261800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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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臺北市政府(97)府授財務字第0973068530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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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財務字第0993180910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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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財務字第10131544600號函 修正發布第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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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5)北市府地開字第 10533120301號 函修正發布第2點至第4點、第6點、第9點、第11點至第13點,自106年1 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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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6)府地開字第 10633188400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第6點,自106年12月1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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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地開字第10860021852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至第4點、第6點、第11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為便利各機關申請動支各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本府地政局(以
    下簡稱地政局)應於每年度開始時,函請各機關於地政局指定之資訊
    網路系統線上提報次年度使用計畫;各需求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
    將相關資料上傳至地政局資訊網路系統,地政局彙提臺北市土地重劃
    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審議。

三、各機關提報之使用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總經費。
  (二)符合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所規定之款項。
  (三)向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查證,位於重劃區之期別及範圍,並
        提出計畫範圍之地籍圖或現況圖。
  (四)計畫進度及預期效益。
  (五)所需各項費用概估情形。
  (六)分年資金需求。
  (七)其他經地政局指定之事項。

四、各機關應詳填使用計畫之各項明細表,上傳至地政局資訊網路系統,
    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地政局將彙編入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
    售盈餘款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附屬單位概算。

六、各機關應於本基金預算案編列完成時,即展開準備作業,周詳考量,
    妥善規劃,並於年度開始後,儘速辦理發包,並於完成決標後一個月
    內於地政局資訊網路系統申請撥款,按決標金額以下列方式辦理撥款
    :
  (一)委託技術服務費:一次撥。
  (二)施工費及工程管理費:
        1.年度工程:一次撥款。
        2.跨年度連續性工程:第一年起依年度預算數一次撥款,最後一
          年按決標金額撥付剩餘款。
  (三)其他費用:視實際需要撥款。
    前項費用,如另有規定,需於完成決標前先行撥付者,得視實際需要
    撥款。

十一、各機關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及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就其前半年計
      畫執行進度、經費支用與結存情形、執行進度落後原因、相關改進
      措施等詳細資料以地政局資訊網路系統提報進度,俾適時彙提管理
      委員會報告。經委員會決議有赴執行機關訪查或就申請補助案件執
      行情形進行實地勘查之必要者,地政局應安排委員會或工作小組相
      關成員進行訪查或勘查,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