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財產字第 1076001769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59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財政類 / 財產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為利各機關執行市有財產管理工作,本府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府財
產字第0九五七0七一九九00號函訂頒本要點。茲本府主計處函頒本府
各機關辦理財產折舊及攤銷等相關處理原則,規範公務機關及部分特種基
金經管之財產應提列財產折舊(耗),本要點相關規定需配合調整,又為
因應市有財產管理實務作業需要,爰修正本要點規定。本要點本次修正重
點如下:
一、配合本府主計處前述折舊原則,刪除本要點原列財產不必為折舊之計
    算規定。(修正規定第五點)
二、配合現行財產相關規定,修正財產增置之方式及增置時應辦理之行政
    流程,並刪除現行規定第十一點。(修正規定第八點、第十點)
三、增訂財產卡設置原則,並修正財產新增或異動之作業流程,以落實財
    產產籍管理。(修正規定第十二點、第十三點、第十五點、第十七點
    、第十八點)
四、配合政府會計準則公報,修正有價證券之計價方式。(修正規定第十
    六點)
五、配合地政及建築等主管機關之權管法規(例如土地徵收條例、土地登
    記規則及建築法等),刪除現行第二十二點規定,並修正相關文字。
    (修正規定第十九點、第二十點、第二十一點)
六、增列財產盤點及抽查之作業方式,以強化財產管理。(修正規定第三
    十一點、第三十二點)
七、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之函示,增訂財產修繕增值之規定。(修正規定
    第三十七點)
八、配合現行消防法規規定及防災實務需要,修正相關文字。(修正規定
    第三十九點、第四十點)
九、增列不動產以外之財產移撥處理程序及簡化報核之行政流程(修正規
    定第四十八點)
十、明定財產報廢後之處理依本市市有財產報廢處理原則規定辦理。(修
    正規定第五十一點)
十一、配合現行本市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及本市市有財產管
      理自治條例規定,明定財產報表報送週期及程序。(修正規定第五
      十三點)
十二、修正財產管理之檢核要項,財政局得訂定檢核表供各機關檢核。另
      有關本要點必要書表之格式,財政局得視需要訂定。(修正規定第
      五十七、五十九點)

法規異動

修正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