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屬違反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 條規定所開立之裁處書,因事涉限期回收補正、菸酒標示管理及消費 者權益,須各地方政府配合注意、查緝,故是類裁處書應副知財政部 及各地方政府,俾供外勤查緝時參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