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經管臺北市市有眷屬宿舍基地改建合法現住人安置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9)府財產字第10930054471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6點,並自109年8月17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財政類 / 財產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為加速收回本市市有老舊眷屬宿舍(以下簡稱眷舍)房地予以開發,妥善
處理本府各機關學校經管本市市有眷舍基地改建範圍內符合續住規定之合
法現住人安置事宜,並基於人道關懷考量,經眷舍管理機關評估確有安置
必要者,將提供相關協助,爰循法制作業程序,訂定「臺北市政府各機關
學校經管臺北市市有眷屬宿舍基地改建合法現住人安置作業要點」,作為
各機關學校眷舍基地改建作業準據。
本要點計六點,其重點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眷舍改建先期作業(第二點)。
三、合法現住人之要件(第三點)。
四、合法現住人得予安置之要件(第四點)。
五、眷舍改建管理機關協助提供安置事宜之處理(第五點)。
六、規範安置作業之查考及終止安置之規定(第六點)。

法規異動

訂定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