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面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出售案件審議會議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財管字第 1093005225號函訂 定發布全文5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財政類 / 財產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有關市有非公用土地面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之出售案件審議,臺北市
政府財政局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奉准由府級長官擔任召集人並邀集本
府都市發展局、法務局、地政局、政風處、都市更新處、建築管理工程處
及財政局召開「審議市有非公用土地面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申購案件
出售事宜」跨局處專案審議會議,倘經審議通過,再提市政會議討論,俟
市政會議同意出售後,續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後辦理出
售事宜。為使審議作業法制化,爰訂定「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面積超過
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出售案件審議會議作業要點」,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法規目的(第一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第一項規定之法令包括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市有非公用畸零土地處理作業
    要點、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處理原則、臺北市市有不動產
    參與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處理原則(第二點)。
三、本要點審議會議之成員(第三點)。
四、本要點審議會議之程序(第四點)。
五、本要點審議會議後之處理程序(第五點)。

法規異動

訂定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