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並擔任委員,副召集人一人,由
本局副局長兼任並擔任委員,其餘委員十二人,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
(派)之:
(一)本府觀光傳播局、都市發展局、財政局、主計處、臺北自來水事
業處、產業發展局等機關指派業務主管一人兼任之。
(二)應用地質專家學者一人。
(三)水利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四)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代表一人。
(五)地區溫泉發展協會代表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時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行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代表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其他代
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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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視本基金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
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出
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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