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溫泉資源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30日
立法沿革: 華民國99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99)北市產業公字第099327685 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及第5點,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煤氣事業及水電等特許業管理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並擔任委員,副召集人一人,由
    本局副局長兼任並擔任委員,其餘委員十二人,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
    (派)之:
  (一)本府觀光傳播局、都市發展局、財政局、主計處、臺北自來水事
        業處、產業發展局等機關指派業務主管一人兼任之。
  (二)應用地質專家學者一人。
  (三)水利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四)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代表一人。
  (五)地區溫泉發展協會代表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時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行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代表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其他代
    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五、本會視本基金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
    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出
    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