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臺北市政府臺體(二)字第 0980062069號令修正發布 第 7條、第 8條、第 9條、第10條、第26條及第30條條文,並溯自97年 8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校設下列單位
  一、教務處:分設註冊暨招生、課務及出版三組。
  二、學生事務處:分設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衛生保健及心理就業
      輔導四組。
  三、總務處:分設文書、事務、出納、營繕及保管五組。
  四、圖書館:分設採錄編目、閱覽服務、流通典藏及系統資訊四組。
  五、體育室:分設體育活動、設施管理及運動傷害防護三組。
  六、軍訓室:負責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
  七、秘書室:辦理秘書事務。
  前項各單位得分組辦事,各分組必要時得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轉教
  育部增減或合併之。

  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掌理全校學生教務事宜
  ,並置秘書一人,組長、編審、組員、辦事員、書記若干人。組長由校
  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掌理全校學生
  事務事宜,並置秘書一人,組長、輔導員、社會工作員、組員、辦事員
  、書記若干人。組長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
  或由職員擔任之。
  本校另置醫師、護理師、營養師、護士若干人。

  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掌理全校總務事宜,並置秘書一人,組長、技正、專員、組員、技士
  、技佐、辦事員、書記若干人。

  本校因教學、研究、推廣之需要,得設下列學術行政單位:
  一、推廣教育中心。
  二、育成中心。
  三、電子計算機中心。
  四、通識教育中心。
  五、師資培育中心。
  前項學術行政單位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
  究人員兼任。
  第一項第一款推廣教育中心分設推廣教育進修及推廣教育營運二組,各
  組並置組長一人,組員、辦事員若干人。組長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
  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本校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教學、研究、實驗等單位,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陳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實施。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轉教育部核定後自九十
  七年八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