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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稚園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無效與不當事件處 理準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臺北巿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中字第1053417330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8月8日臺北市政府(89)府原四字第8925331700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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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臺北巿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中字第1053417330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下載
附件一-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無效與不當事件處理流程圖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