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經費 (一)因活動需要向學生(或家長)收取費用時,應發通知詳列經費明 細表並核實收費,隨隊教師及工作人員費用由學校編列相關經費 負擔,經費收支應求合理、公開、並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學生校外教學保險部分,依臺北市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自治條例 有關規定辦理;另參加活動之家長仍應投保旅遊平安險,支援家 長之保費以自行負擔為原則。 (三)教學設計、場地勘察、資料準備等行政費用得由活動費用支出, 但以不超總費用百分之十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