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小學校外教學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國字第 104412325 0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自即日起施行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國小教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經費
  (一)因活動需要向學生(或家長)收取費用時,應發通知詳列經費明
        細表並核實收費,隨隊教師及工作人員費用由學校編列相關經費
        負擔,經費收支應求合理、公開、並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學生校外教學保險部分,依臺北市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自治條例
        有關規定辦理;另參加活動之家長仍應投保旅遊平安險,支援家
        長之保費以自行負擔為原則。
  (三)教學設計、場地勘察、資料準備等行政費用得由活動費用支出,
        但以不超總費用百分之十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