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學校現任教職員經該校核准者,除高中(職)教職員得在本校每週 兼課六小時外,得在本校或他校每週兼課四小時,並支領鐘點費,但在 本校兼課或代課時數每週合計達九小時者,不得復在他校兼課或代課, 違者經書面勸導後,仍不悛改者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議處。
中小學校遴用兼課或代課教師資格,由各校負責審查,並送臺北市政府 教育局備查。 退休教師代課每學年以三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