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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警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1577300號令修正 公布第1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人事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9年10月11日臺北市政府(79)府法三字第79059726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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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5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五府法三字第85057369號令修正全 文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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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 10032028400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15條(原名稱:臺北市立中小學校校警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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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1577300號令修正 公布第14條條文
附件下載
附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十四條
本市市立幼兒(稚)園校警之管理,準用本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