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立幼兒園員額編制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 1093029224號令修正 發布第1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人事目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準則依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本準則所稱公立幼兒園,指設立於臺北市之市立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設幼
兒園。
前項幼兒園之招收人數,為當學年度主管機關核定招收幼兒之人數,包括
學前特殊教育班之幼兒人數。

市立幼兒園置園長一人,承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園務。

市立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一、園長:一人,專任。
二、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職員兼任;特殊教育組
    組長,由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兼任。
三、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每班置專任二人。但五歲至入國民小學
    前幼兒之班級應置教師二人。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
    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招收人數在一百五十人以下者,得再增
    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一百五十一人以上者,得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
    二人。
四、護理人員:招收人數六十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一人;六
    十一人至二百人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一人;二百零一人
    以上者,置專任一人。
五、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招收人數在三百人以下者,得以
    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視需要配置;招收人數在三百零一人以上者,
    視需要置專任一人。
六、職員:
    (一)招收人數九十人以下者,置專任一人;九十一人至一百八十人
          者,置專任二人;一百八十一人至二百七十人者,置專任三人
          ;二百七十一人以上者,置專任四人。招收人數在三百六十人
          以下者,得再增置專任一人;三百六十一人以上者,得再增置
          專任二人。
    (二)設有特殊教育組者得增置專任一人。
    (三)另由教育局依班級數及地域性,統籌配置辦理主計業務者以六
          人為限;辦理人事業務者以五人為限。
七、廚工: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九十人增置一
    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得以部分工時工作者或兼任方式為之。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一、主任: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但招收人數在一百五十一
    人以上者,專任。
二、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職員兼任;特殊教育組
    組長,由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兼任。
三、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每班置專任二人。但五歲至入國民小學
    前幼兒之班級應置教師二人;另每園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助理教
    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四、護理人員:學校班級數在二十四班以上,且附設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二
    百零一人以上者,置專任一人;二百人以下者,由學校之護理人員辦
    理。
五、廚工: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九十人增置一
    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得以部分工時工作者或兼任方式為之。
六、人事、主計及總務:由學校之人事室、會計室及總務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