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中字第1113023133 號函修正第2點、第15點、第16點、第21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人事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府教二字第9005982700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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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6年2月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九十六北市教中字第09631187100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4點(原名稱:高級中學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 評辦法臺北市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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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九十七北市教中字第09731164000 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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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中字第10132485800 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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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中字第10431578400 號函修正發布第 1點至第5點、第7點至第11點、第13點至第14點、第16 點至第22點(原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補充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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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中字第1044340800 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17點至第21點、第2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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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北市教中字第 10731894700 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5點、第7點、第8點、第12點、第13點、第16點、 第18點,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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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中字第1083002001號 函修正發布全文21點,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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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中字第1083101663 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第10點、第11點、第15點、第18點、第21點,自函 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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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北市教中字第1093091793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3點,自函頒日生效,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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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111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中字第1113023133 號函修正第2點、第15點、第16點、第21點,自函頒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一、配合教育部107年1月30日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
    辦學績效考評辦法」,及參考各年度校長遴選之經驗,本局業於 107
    年3月7日、108年10月22日及109年10月14日分別函頒修正「臺北市高
    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補充規定」。
二、本市 110年高中職校長遴選已於110年6月17日辦竣,並經110年7月23
    日召開檢討會議,檢討 110學年度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
    做為後續辦理之參考。
三、本局業於110年10月4日「修訂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
    績效考評補充規定會議」,討論本補充規定各條文,爰擬具旨揭法規
    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會員代表大會係由各校學生家長會召開,為使法規用語更為精
          確,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五項之班級家長代表為學生家長會。(
          修正條文第2點第5項)。
    (二)為因應特殊情形仍能順利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事宜,爰
          增訂視訊辦理方式(增列第2點第8項)。
    (三)校長候選人審查資料公告事宜與候選人列席說明規定係分屬二
          事,為使規定內容更臻具體明確,爰將列席說明之規定改列為
          第二項,又為符實際運作,爰刪除申請之規定。餘酌作文字修
          正(修正第15點)。
    (四)各出缺學校校長候選人說明會及校內意向表達投票作業之參與
          者為各校班級家長代表與全體專任教師,為使現行條文更臻明
          確,爰予以修正(修正第16點第1項第1款)。
    (五)為使法規更臻具體明確,爰修正第三款規定為現場參與校長候
          選人說明會之班級家長代表與全體專任教師應於校長候選人說
          明會辦理完成當日進行校內意向表達投票(修正第 16點第1項
          第3款)。
    (六)現行條文第五款之家長代表與教師代表即本補充規定第二點第
          二項第六款之浮動代表,爰予以修正(修正第16點第1項第5款
          )。
    (七)考量實務運作需求,爰增列遴選會委員解聘條件之規定(修正
          第21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局為辦理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應召開臺北市立高級中等學
    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會)。
    遴選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局代表四人。
    (二)學者專家四人。
    (三)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一人。
    (四)社團法人台北市教師會代表一人。
    (五)臺北市高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或臺北市高職學生家長會聯合會
          代表一人。
    (六)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出缺學
          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各一人(以下簡稱浮動委員)。
    前項第二款之學者專家、第三款之校長代表、第四款之教師會代表及
    第五款之家長代表,分別依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普高組)
    及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技高組)之遴選組別聘(派)兼之
    。
    第二項第二款之學者專家,由本局就教師組織、家長團體、高中職校
    長團體及設有教育系所之大學推薦二倍以上人數之參考名單中擇聘之
    。
    第二項第六款之教師代表由各該學校全體專任教師以票選方式選出,
    投票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家長代表由各該學校學生
    家長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會員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班
    級家長代表出席,始得開會,投票人數不得少於班級家長代表人數四
    分之一。家長代表不能親自出席家長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
    家長代表代理,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應各選出候補代表一人,倘
    候補委員仍須迴避時,普高組及技高組代表可互為候補。
    遴選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遴選會得視需要採行視訊方式進行之。
〔立法理由〕
一、會員代表大會係由各校學生家長會召開,為使法規用語更為精確,爰
    修正現行條文第五項之班級家長代表為學生家長會。
二、為因應特殊情形仍能順利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事宜,爰增訂視
    訊辦理方式。

十五、校長候選人除依規定應提交相關證件外,並應針對參與遴選學校之
      發展需求、發展特色、待解決問題提出經營理念與方案,擬具四年
      中程校務發展規劃書,並由本局公告於本局網站。
      遴選會評審時如認有需要,得邀請候選人列席說明。校長候選人如
      認為有需要,亦得列席說明,遴選會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
校長候選人審查資料公告事宜與候選人列席說明規定係分屬二事,為使規
定內容更臻具體明確,爰將列席說明之規定改列為第二項,又為符實際運
作,爰刪除申請之規定。餘酌作文字修正。

十六、校長出缺學校之學生家長會及教師辦理事項及規範如下:
      (一)由出缺學校人事室統籌協調辦理校長候選人說明會及班級家
            長代表與全體專任教師校內意向表達投票作業。
      (二)在校長遴選報名後,始得邀請所有校長候選人進行說明會及
            意向表達投票。
      (三)現場參與校長候選人說明會之班級家長代表與全體專任教師
            應於校長候選人說明會辦理完成當日進行校內意向表達投票
            。
      (四)意向表達投票結果應作成會議紀錄及摘要,送教育局備查。
      (五)出缺學校浮動委員於遴選會行使職權時,應分別以家長會會
            員代表大會與全體專任教師會議之決議為依據,不得對遴選
            會作不當之影響,且對遴選會之決議應予尊重。
〔立法理由〕
一、各出缺學校校長候選人說明會及校內意向表達投票作業之參與者為各
    校班級家長代表與全體專任教師,為使現行條文更臻明確,爰予以修
    正。
二、為使法規更臻具體明確,爰修正第三款規定為現場參與校長候選人說
    明會之班級家長代表與全體專任教師應於校長候選人說明會辦理完成
    當日進行校內意向表達投票。
三、現行條文第五款之家長代表與教師代表即本補充規定第二點第二項第
    六款之浮動代表,爰予以修正。

二十一、遴選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教育局予以解聘之: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
              確定。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參加、接受校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特定校長候選人辦理
              之邀宴、饋贈、請託、關說。
        (五)違反委員名單、校長人選及會議內容之保密義務,或單獨
              或聯合召開記者會發布遴選相關資訊。
        (六)違反第四點之迴避規定
        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其餘依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
        績效考評辦法第二條第七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考量實務運作需求,爰增列遴選會委員解聘條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