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聯合甄選委員會分別訂定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資格、類科
、名額、報名時間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身心障礙應考
人考試適當服務措施、成績配分比例、成績通知方式、申請成績複查
時間及方式、榜示日期及方式等,並以上網及媒體發佈消息方式公告
;公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日不得少於五日(含例假日,始日不予計算)
。
|
五、各校委託本局辦理教師甄選作業,應備妥學校委託書,內容應含甄選
類科及名額,函報本局核辦。
|
六、委託本局辦理教師甄選作業之學校,經甄選錄取之教師應經學校教評
會審查,學校除發現有教師法第十九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其報到及聘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