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所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北市教人字第 1093068323 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至第6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人事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所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教師甄選作業要
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係本局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北市教人字第
0九二三0七0一七0一號函頒訂定,並歷經九十二年四月四日及一00
年九月二日二次修正。本作業要點係本局為公平、公正、公開辦理各校委
託之教師甄選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配合一0八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
之教師法,經行政院公告一0九年六月三十日施行,及現行教師甄選實務
上之作業修正相關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並調整甄選簡章內容之文字說明及公告日期計算方式(修正條文
    第四點)。
二、刪除委託書附表(修正條文第五點)。
三、修正應試者消極任用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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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四、各聯合甄選委員會分別訂定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資格、類科
    、名額、報名時間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身心障礙應考
    人考試適當服務措施、成績配分比例、成績通知方式、申請成績複查
    時間及方式、榜示日期及方式等,並以上網及媒體發佈消息方式公告
    ;公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日不得少於五日(含例假日,始日不予計算)
    。

五、各校委託本局辦理教師甄選作業,應備妥學校委託書,內容應含甄選
    類科及名額,函報本局核辦。

六、委託本局辦理教師甄選作業之學校,經甄選錄取之教師應經學校教評
    會審查,學校除發現有教師法第十九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其報到及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