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人字第11130543352 號函修正,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人事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九十二北市教人字第09233313300 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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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7)北市教人字第09733859600號 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原名稱:臺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 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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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人字第 10033211300 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5點、第6點、第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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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人字第10040023900 號函修正發布第8點第1項第2目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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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人字第10043564601 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1項及第7點之附表一、第8點第1項第1款 第2目之附表三及附表四,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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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人字第1004443780 0號函修正發布第8點第1項第1款第1目之附表二,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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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人字第10144255400 號函修正發布第8點第1項第2款之附表四,並自發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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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北市教人字第10332900600 號函修正發布第8點第1項第2款之附表四(於基本條件中之年資第五欄位 ,增列「以全時公假參與本局行政訓練者」),並自發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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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北市教人字第 103436252 00號函修正發布第 8點之附表四及人力分析自我評做檢核表,並自發布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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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人字第10434535100 號函修正發布第 8點;增訂第9點,原第9點遞移為第10點,並自即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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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人字第 104434933 00號函修正發布附表一及附表四,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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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北市教人字第10631607500 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第8點及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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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人字第 1083054517 號函修正發布,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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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北市教人字第1093113798 2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3點,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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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人字第11130543352 號函修正,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本局辦理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應本於學校教學需求、教師專長、
    協助教師安定生活之順序原則,依其教師證書所登記(檢定)之教育
    階段別、類科別辦理,其申請以現職教育階段之一科或一領域為限。
    惟如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須有同級公立學校該科(類)別最近
    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
    之一以上)。
    任職於非雙語課程學校惟具備雙語專長之教師,得依前項規定申請介
    聘科別,並選填委託辦理介聘之雙語課程學校開列之雙語教師缺額。
    前項具備雙語專長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發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
    師雙語教學專長證明書實施計畫」認定。

七、教師之介聘採積分制,積分項目分基本條件、專業條件及生活機能條
    件等三項(如附表一)。

八、一般教師缺額介聘,辦理方式如下:
    (一)申請程序:
          1.委託介聘之學校應填具委託書(如附表二),於規定期限內
            向介聘委員會提出申請。
          2.申請介聘之教師,應填本市教師介聘市內他校申請表(如附
            表三)及積分表(如附表四),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除年資
            採計至七月三十一日外,餘一律採計至開放教師上介聘網站
            填報積分資料截止日止),於規定期限內向原服務學校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3.原服務學校審查造冊後,於規定期限內將申請表及積分表報
            本局彙整,再提介聘委員會審查。
          4.申請案一經送達介聘委員會,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撤
            銷。
    (二)作業方式:
          1.開列缺額:申請參加本介聘作業之學校本於學校需求,就現
            有教師一般實缺總額中至少提撥四分之一(尾數四捨五入,
            不足一人以一人計)供教師介聘,並依科別逐一開列缺額。
          2.送達缺額: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前目缺額送達介聘委員會,缺
            額一經送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撤銷。
          3.本介聘採連帶開缺作業方式,教師選填志願後,所遺原服務
            學校之缺額應予開列,不得拒絕。
          4.介聘確認會議決議後,教師不得持任何理由拒絕至介聘學校
            報到。
    (三)處理方式:
          1.申請人申請介聘積分、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應依服務年
            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專
            業條件、基本條件、照護家屬等條件依序辦理,以積分高者
            優先,以上條件均相同時,以電腦排序處理方式決定。
          2.委託辦理介聘作業之學校,經達成建議介聘之教師應經擬聘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其審查結果由擬聘學校以書
            面報本局彙整後送介聘委員會確認。
    (四)公告方式:於本局網頁公布確認介聘名單。

九、雙語教師缺額介聘,辦理方式如下:
    (一)申請程序:
          1.委託介聘之學校應填具委託書(如附表二),於規定期限內
            向介聘委員會提出申請。
          2.申請介聘之教師,應填本市教師介聘市內他校申請表(如附
            表三之一)及積分表(如附表四),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除
            年資採計至七月三十一日外,餘一律採計至規定填報積分資
            料截止日止),於規定期限內向原服務學校提出,逾期不予
            受理。
          3.原服務學校審查造冊後,於規定期限內將申請表及積分表報
            本局彙整,再提介聘委員會審查。
          4.申請案一經送達介聘委員會,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撤
            銷。
    (二)作業方式:
          1.開列缺額:申請參加本介聘作業之學校本於學校需求,就遷
            調當學年度教師雙語實缺總額中至少提撥四分之一(尾數四
            捨五入,不足一人以一人計)供教師介聘,並依科別逐一開
            列缺額。
          2.送達缺額: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前目缺額送達介聘委員會,缺
            額一經送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撤銷。
          3.本介聘採單調作業方式,教師選填志願後,所遺原服務學校
            之缺額不予開列。
          4.介聘確認會議決議後,教師不得持任何理由拒絕至介聘學校
            報到。
    (三)處理方式:
          1.申請人申請介聘積分、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應依服務年
            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專
            業條件、基本條件、照護家屬等條件依序辦理,以積分高者
            優先,以上條件均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
          2.委託辦理介聘作業之學校,經達成建議介聘之教師應經擬聘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其審查結果由擬聘學校以書
            面報本局彙整後送介聘委員會確認。
    (四)公告方式:於本局網頁公布確認介聘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