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國民中、小學各階段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第一階段遴選:辦理第一任任期屆滿校長申請連任審議。
(二)第二階段遴選:辦理任期屆滿八年現職校長申請轉任,與任期
屆滿四年未申請連任、未獲連任及連任任期屆滿二分之一申請
轉任校長之遴選審議。本階段分二次辦理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
審議作業:
1.第一次審議出缺學校包含校長退休學校、校長未申請連任學
校、未獲連任學校及校長任滿八年學校。
2.第二次審議出缺學校包含前次審議後仍為校長出缺之學校,
及校長任期屆滿二分之一轉任他校之學校。
(三)第三階段遴選:辦理現職校長、候用校長及曾任校長申請校長
出缺學校遴選審議。
(四)第四階段遴選:辦理候用校長及曾任校長申請校長出缺學校之
遴選審議。
前四階段遴選辦理完成後,仍有校長出缺學校時,遴委會得徵詢合於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第十一條
規定之候用校長或曾任校長同意,依本要點之作業程序推薦為該校校
長人選。
前款各階段於辦理遴選審議後,教育局即公告該階段遴選結果,及次
一階段出缺學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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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遴選委員參與校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詳閱遴選及候選人之各項資料及參酌遴委會面談情形,對每位
校長候選人之品德操守、辦學理念、學校經營方案等進行廣泛
深入了解,並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
(二)必要時得推選遴選委員組成訪視小組,進行實地訪評,其訪評
報告或說明亦應列為遴選審議之參考。
(三)不得接受校長候選人、遴選委員或其他人員為校長候選人辦理
之邀宴、關說等相關活動。違反者,由教育局依程序解聘之。
(四)不得單獨或聯合召開記者會,所有資訊之公布,一律由遴委會
執行秘書負責之。違反者,由教育局依程序解聘之。
(五)對於匿名指控事項不得提遴委會討論審議。
(六)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委員不克出席時,由教育局指派
代表人員出席該階段遴選會議。
(七)委員有自治條例第五條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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