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減班超額教師依積分高低之順序,就本局公告之缺額公開選填遷調及
介聘志願。積分相同者,依下列順序選填:
(一)學校轉型。
(二)生源減少。
(三)新設學校。
(四)學區調整。
(五)課程調整。
(六)專業條件總分高低:按積分計算表內專業條件項目總分(如附
表一)。
(七)基本條件總分高低:按積分計算表內基本條件項目總分(如附
表一)。
(八)到職先後。
因配合政府政策而被裁校、併廢校之學校教師,視同減班超額教師,
並得於辦理裁校、併廢校當學年度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作業時,
就本局公告之缺額優先公開選填遷調及介聘志願。
因配合政府政策而予整併之學校教師,以移撥併入學校為原則,但併
入學校無教師缺額得以容納者,視同減班超額教師,並得於辦理整併
當學年度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作業時,就本局公告之缺額優先公
開選填遷調及介聘志願。
轉型實驗學校之非超額教師,於轉型實驗學校當學年度,經學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視同減班超額教師,得參加減班超額教師遷
調及介聘作業。
視同減班超額之教師,其選填方式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本點第二項、第三項不適用前點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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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超額教師具雙語專長者,得選填所具授課階段、類(科)別教師證書
之雙語教師缺額,於遷調及介聘當學年度應擔任雙語課程教師。
前項具雙語專長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發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
雙語教學專長證明書實施計畫」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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