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人字第11130543351 號函修正,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人事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4月26日臺北市政府(88)北市教人字第 8855410100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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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9)北市教人字第8922237700號 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原名稱:臺北市立國民中學減班超額教師遷 調分發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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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2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教人字第09233171000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實施(原名稱:臺北市立國民中學減班 超額教師遷調分發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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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北市教人字第09531124800號 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原名稱: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 園減班超額教師遷調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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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人字第100373839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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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人字第10043564600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3點第1項第3款及第4點第1項第7款附表 二,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名稱: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 稚園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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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人字第10144255500 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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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北市教人字第 103436252 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之附表二,並自發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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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人字第10434534800 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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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人字第 104434933 00號函修正發布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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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北市教人字第10631475900 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第1項第7款、第4點第1項第8款及附表一,並自即日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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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北市教人字第 10731420600 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至第7點、第 9點、第10點及增訂第11點,並自即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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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北市教人字第1093113798 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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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人字第11130543351 號函修正,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減班超額教師依積分高低之順序,就本局公告之缺額公開選填遷調及
    介聘志願。積分相同者,依下列順序選填:
    (一)學校轉型。
    (二)生源減少。
    (三)新設學校。
    (四)學區調整。
    (五)課程調整。
    (六)專業條件總分高低:按積分計算表內專業條件項目總分(如附
          表一)。
    (七)基本條件總分高低:按積分計算表內基本條件項目總分(如附
          表一)。
    (八)到職先後。
    因配合政府政策而被裁校、併廢校之學校教師,視同減班超額教師,
    並得於辦理裁校、併廢校當學年度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作業時,
    就本局公告之缺額優先公開選填遷調及介聘志願。
    因配合政府政策而予整併之學校教師,以移撥併入學校為原則,但併
    入學校無教師缺額得以容納者,視同減班超額教師,並得於辦理整併
    當學年度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作業時,就本局公告之缺額優先公
    開選填遷調及介聘志願。
    轉型實驗學校之非超額教師,於轉型實驗學校當學年度,經學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視同減班超額教師,得參加減班超額教師遷
    調及介聘作業。
    視同減班超額之教師,其選填方式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本點第二項、第三項不適用前點第二項規定。

五、超額教師具雙語專長者,得選填所具授課階段、類(科)別教師證書
    之雙語教師缺額,於遷調及介聘當學年度應擔任雙語課程教師。
    前項具雙語專長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發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
    雙語教學專長證明書實施計畫」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