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參訓教師之訓練期間,同一人以二學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一學年
。參與專案以該專案期程為限,但於本市市立大型國民中小學校(以
下簡稱大型學校)訓練期間,同一人以一學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
一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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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訓教師人數,同一學校以一人為原則,每一學年以二十五人為原則
。支援臺北市政府及本局重大政策及專案計畫者,得另案簽辦,不受
前項名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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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訓單位為本局各科室、任務編組,各科室應覈實依業務需求提報參
訓教師人數。
參訓單位為大型學校,學校得覈實依業務需求向本局各學層權管科提
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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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遴選方式為本局各科室依分配名額遴薦參訓教師,應優先遴薦儲訓合
格之候用校長,提經本局組成之審核小組審核通過,經局長核定後調
訓。但參訓教師不足額或為因應專案業務所需,得隨時專案辦理。
參訓單位為大型學校之遴選名額,由本局各學層權管科統籌辦理,經
局長核定後調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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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訓練內容除參與各科室、任務編組或大型學校之教育行政工作外,並
應參加研習及會議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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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訓教師上下班、差假、加班及交通費由本局或大型學校依相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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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參訓教師福利比照兼任行政教師,得支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其相關費用由原服務學校人事費項下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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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參訓教師之考核獎懲以訓練期間有具體績效者,得予以獎勵。違反
公務員服務相關規定者,得終止訓練。情節重大者,並依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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