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教師參與行政訓練與支援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人字第 1083014687 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至第9點、第12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人事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參訓教師之訓練期間,同一人以二學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一學年
    。參與專案以該專案期程為限,但於本市市立大型國民中小學校(以
    下簡稱大型學校)訓練期間,同一人以一學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
    一學年。

四、參訓教師人數,同一學校以一人為原則,每一學年以二十五人為原則
    。支援臺北市政府及本局重大政策及專案計畫者,得另案簽辦,不受
    前項名額限制。

五、參訓單位為本局各科室、任務編組,各科室應覈實依業務需求提報參
    訓教師人數。
    參訓單位為大型學校,學校得覈實依業務需求向本局各學層權管科提
    出申請。

六、遴選方式為本局各科室依分配名額遴薦參訓教師,應優先遴薦儲訓合
    格之候用校長,提經本局組成之審核小組審核通過,經局長核定後調
    訓。但參訓教師不足額或為因應專案業務所需,得隨時專案辦理。
    參訓單位為大型學校之遴選名額,由本局各學層權管科統籌辦理,經
    局長核定後調訓。

七、訓練內容除參與各科室、任務編組或大型學校之教育行政工作外,並
    應參加研習及會議等活動。

八、參訓教師上下班、差假、加班及交通費由本局或大型學校依相關規定
    辦理。

九、參訓教師福利比照兼任行政教師,得支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其相關費用由原服務學校人事費項下支給。

十二、參訓教師之考核獎懲以訓練期間有具體績效者,得予以獎勵。違反
      公務員服務相關規定者,得終止訓練。情節重大者,並依規定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