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臺北市教育視導工作,特
訂定本要點。
|
二、督學視導以分區為主,視導內容如下:
(一)教育行政、學校行政。
(二)課程教學。
(三)學生學習。
(四)重要公共政策及教育政策之執行。
(五)家長會組織運作相關事宜。
視導計畫另訂之。
|
三、督學應負責各該區內學校行政及教學工作之督導,必要時進行聯合視
導、協同視導。並得依照本局施政重點,進行專題視導。
|
六、督學視導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遇有違反教育法令事件,隨時糾正及指導。
(二)遇學校發生特殊事故時,即時處理並回報。
(三)必要時得調閱學校各項簿冊資料及學生各種作業。
(四)必要時得指導學校變更行事及授課時間。
(五)對學校行政及教學予以輔導。
(六)積極協助學校推動校務興革事項。
(七)發掘學校優良事蹟,加以研究具有價值者推廣各校參考。
(八)聽取學校工作報告並提供改進意見。
(九)必要時請校長召開教育主管人員座談會。
(十)接獲學校案件通報時,督導學校依相關法規處理。
|
七、督學視導學校後注意事項如下:
(一)有關應行改進意見,應記載於視導紀錄,以作後續視導及考核
之參考。
(二)視導各該區學校後,得召開分區視導檢討會。
(三)提出視導報告列舉該區各校一般優缺點及提供具體改進意見。
(四)學期視導結束後,召開視導檢討會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