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督學視導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北市教督字第10733916800 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至第3點、第6點及第7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其他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臺北市教育視導工作,特
    訂定本要點。

二、督學視導以分區為主,視導內容如下:
    (一)教育行政、學校行政。
    (二)課程教學。
    (三)學生學習。
    (四)重要公共政策及教育政策之執行。
    (五)家長會組織運作相關事宜。
    視導計畫另訂之。

三、督學應負責各該區內學校行政及教學工作之督導,必要時進行聯合視
    導、協同視導。並得依照本局施政重點,進行專題視導。

六、督學視導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遇有違反教育法令事件,隨時糾正及指導。
    (二)遇學校發生特殊事故時,即時處理並回報。
    (三)必要時得調閱學校各項簿冊資料及學生各種作業。
    (四)必要時得指導學校變更行事及授課時間。
    (五)對學校行政及教學予以輔導。
    (六)積極協助學校推動校務興革事項。
    (七)發掘學校優良事蹟,加以研究具有價值者推廣各校參考。
    (八)聽取學校工作報告並提供改進意見。
    (九)必要時請校長召開教育主管人員座談會。
    (十)接獲學校案件通報時,督導學校依相關法規處理。

七、督學視導學校後注意事項如下:
    (一)有關應行改進意見,應記載於視導紀錄,以作後續視導及考核
          之參考。
    (二)視導各該區學校後,得召開分區視導檢討會。
    (三)提出視導報告列舉該區各校一般優缺點及提供具體改進意見。
    (四)學期視導結束後,召開視導檢討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