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育國際交流交換教師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0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秘字第10043607700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刪除第11點,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名 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育國際交流交換教師實施要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其他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促進教育國際交流,鼓勵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各校)與國外學校交換教師,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