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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育國際交流交換教師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0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秘字第10043607700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刪除第11點,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名 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育國際交流交換教師實施要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其他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三北市教秘字第09333404600號函訂 定發布全文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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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秘字第10043607700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刪除第11點,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名 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育國際交流交換教師實施要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促進教育國際交流,鼓勵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各校)與國外學校交換教師,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