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局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處理人民檢舉或陳情案 件當事人之身分保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公務員 服務法第四條,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八 點、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等相關保密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