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聘任督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督字第 10435565200 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自即日起實施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其他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聘任督學作業流程方式如下:
  (一)由本局各科室推薦退休校長,長於學校行政領導、課程領導、教
        學領導與學習領導者,及本局具教育專業之退休同仁。
  (二)經本局督學室彙整名單,簽請局長核聘。
  (三)經核聘之聘任督學,由本局發給聘書,聘期以一學年一聘為原則
        。
  (四)依據高中職、國中、國小(含幼教)學校數,各聘請若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