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進度落後協處機制(以下簡
稱協處機制)係以本府98年7月8日府授工土字第 09830227901號函訂
頒,主要係規範本府工程主辦機關發現施工進度落後或停滯時,應即
予以管控,查明落後原因,採取必要措施,協助排除障礙因素,如仍
無法改善,則應逐級向上反映;上級機關則應主動介入協調尋求解決
之方式,以利工程順利推動。
二、惟查本府公共工程施工進度查核及工程諮詢現行係由「臺北市政府公
共工程督導會報設置要點」所規範之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定期召開
會議討論,與協處機制任務重疊,為維事權統一,避免法令競合,爰
辦理協處機制停止適用。
三、本案前以本府109年11月4日府授工土字第1093019913號函請本府各一
級機關暨區公所就協處機制停止適用案提供意見,各機關回復對協處
機制之停止適用均表示無意見或贊同。
四、綜上,本府各機關對協處機制停止適用均無異議,為避免協處機制與
現行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機制任務重疊產生競合,以維事權統一,
協處機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